目前的計劃並沒有把中國公民納入可申請範圍內,申請者可先獲取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然後提出申請。
申請者可攜同受養人(即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惟必須能夠支持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申請者取得居留權滿7年後,仍需向入境處申請成為永久居民,在取得永久身份證後就可以成為不受居留限制的永久居民身份。
若投資項目的價值高於原來的最低限額,申請者亦不可提取資本增益。由獲許金融資產所獲得的現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則可以提取。
倘若總投資價值降至最低限額1,000萬港元以下,申請者無須投入資金於任何一個投資類別內的項目以填補差額。
申請者可以隨意把投資轉往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惟他必須把出售原先資產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資。申請者須記錄投資組合的每次轉變,以便在申請延期居留時呈交。
申請者只可於一間金融中介機構開立一個指定的帳戶用作買賣指定金融資產。以上資料只供參考,入境處可作出更改。有關計劃的詳情,請瀏覽入境處的網址www.immd.gov.hk或致電我們的客戶服務熱線(852)3426 9376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