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簡介

港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1,000萬港元可移民香港

勝利証券有限公司可以協助投資者采用此計划投資香港,獲得香港身份証。

自2015年1月15日起,暫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1、目的

本計划的目的,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人士(即資本投資者(投資者))來港居留。投資者可從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選擇自己的投資項目,而無須開辦或合辦業務。

2、計劃的適用範圍

本計劃適用于下列人士:

(a)外國國民(阿富汗、阿爾巴尼亞、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

(b)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居民;

(c)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d)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以及

(e)台灣居民。

3、資格准則

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准則,才有資格根據本計划申請來港:

(a)根據本計划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

(b)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

(c)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后的六個月內,把不少于港幣 1,00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証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后的六個月內作出)。

(d)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以及

(e)能証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4、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投資者須要把不少于港幣1,000萬元投資于下列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

投資者可投資于下列一種或多種金融資產:

(A)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証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債券─以港元為單位,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証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証券有限公司、地鐵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法團、機構或團體﹔或上文(A)項所指的公司。

(C)存款証─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存款証。存款証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于12個月(購買日期須在入境處原則上批准投資者參與計划之后。這類票據到期時,應換成距離到期日不少于12個月的存款証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資產)。

(D)后償債項─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條例》發行,并以港元為單位的后償債項。

(E)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划(CIS)

入境處可隨時更改以上載列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無須事先通知。

5、投資管理的規定

當局會訂立關于投資管理的規定及轉換投資項目的規范(規范),確保投資者獲准在港逗留期間,其投資額不會少于本計划所規定者。在金融資產投資方面,投資者須在一家金融中介機構開立一個指定的帳戶用作買賣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上第(II)部分所述的獲許投資。投資者須在申請表格內簽署承諾,同意根據計划留港期間遵守計划規則的規范。

6、投資項目價值變更

當倘若總投資價值降至最低限額650萬港元以下,投資者無須投入資金于任何一個投資類別內的項目以填補差額。同時,若投資項目的價值高于原來的最低限額,投資者亦不可提取資本增益。投資者可保留合資格物業的租金收入、由獲許金融資產所獲得的現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這些收入不受制于本計划的規范。投資者可以隨意把投資轉往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例如由房地產轉為金融資產,或由金融資產轉為房地產),惟他必須把出售原先資產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資。投資者須記錄投資組合的每次轉變,以便在申請延期居留時呈交。

7、申請程序

申請表格-投資者應填妥申請表格[ID(E)967號(英文版)或ID(C)967號(中文版)] 處理申請-所有申請均由入境處辦理。在收妥申請人遞交所需文件,入境處約需時4至6星期處理申請﹔如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不齊全,處理程序將受阻延。

8、受養人來港

投資者可攜同受養人(即配偶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惟必須能夠支持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然而,受養人在提出申請時須受當時適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受養人應以表格ID(E)936號(英文版)或表格ID(C)936號(中文版)提出申請。

9、入境安排

申請獲准的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會獲發簽証/進入許可,他(們)可親自往入境處領取,或經在港的諮詢人轉交給他(們)。簽証標簽應貼在旅行証件的空白簽証頁,在抵港時向入境處職員出示。倘投資者沒有適當的來港認可旅行証件,入境處會發予進入許可。同樣安排亦適用于投資者的受養人。

10、逗留條件

投資者獲得原則上批准后,初步可以訪客身分來港3個月。如能提出証據証明在港正積極進行有關的投資活動,其訪客身分可獲延期3個月。投資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資的証明后,會獲准在港逗留兩年(正式批准)。如投資者能提出証明令入境處處長信納其繼續符合〈資格准則〉及〈投資管理的規定〉所述的資格准則及管理投資的規定,便可獲准延期逗留兩年。按此准則,投資者可再獲延期逗留,每次為期兩年。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

根據這項計划獲准來港的投資者須受特別逗留條件限制。如投資者違反其對入境處所作承諾的任何部分,則只可在港逗留至逗留期限屆滿或被入境處處長裁定已違反承諾后兩個月內,以較早日期為准。

11、警告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的資料,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該人及其受養人所獲發的簽証/進入許可/延期逗留即告無效。

*以上資料摘自 香港特別行政區 入境事務處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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